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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县”),住威宁县******组,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月7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2020年1月17日批准,次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上,李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邀约施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到威宁县**镇**村**组崔某某家中,以50元底炸金花及比宫注方式进行赌博,被威宁县公安局盐仓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从施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11名赌客身上查获赌资62255元。查获的赌资已由威宁县公安局盐仓派出所全部上缴至威宁县公安局罚没款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施某某、刘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及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淑媛

检察官助理:谢龙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关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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