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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6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镇**村**号,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6月27日被假释,2014年6月14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以赌博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8月11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宾馆、**棋牌室等地多次纠集徐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打“湖北麻将”等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计抽头人民币3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户籍资料表等

2.证人徐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慧

检察官助理:葛琦强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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