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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明光市**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明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5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2008年1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2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3年8月15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2月9日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满,执行完毕。2020年2月28日因赌博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初至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明光市山后**巷**号其家中、明光市赵府家园北侧鱼塘旁边简易房、明光市九道湾公园北侧公共凉亭,召集赌客,以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赌注,进行推牌九聚众赌博,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至案发时获利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身体情况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暂于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罗某某、汪某甲、杨某某、汪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段某某、王某甲、张某丙、朱某甲、朱某乙、张某丁、米某某、寻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两次前科,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晓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在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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