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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现住址:安徽省来安县******新村。因嫖娼,于2011年3月4日被南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4月3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向聚集在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永兴粮站后面付圩水库边养鸭棚内的王某甲、丁某某、方某某、李某乙、周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邓某某、王某乙、余某某、张某甲、盛某某、张某乙、梁某某、戴某某、陈某乙、李某丙、陈某丙、于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张某丙等参赌人员提出,在此场地包场“卡干子”赌博,参赌人员同意后,李某甲做庄,安排孙某某打花抽水钱,共抽头渔利至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破案、到案经过、现金缴款单。

    2.证人王某甲、丁某某、方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邓某某、王某乙、余某某、张某甲、盛某某、张某乙、梁某某、戴某某、陈某乙、李某乙、陈某丙、于某某、朱某某、张某丙、孙某某、汪某某、徐某某、张某丁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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