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理发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镇**街*楼*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毛某某(在逃)邀集参赌人员李某甲、龙某某、艾某某等人在本县虹桥镇白马村、龙黄村、九眼村、天岳关村、北街等当地居民家中,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余人。被告人李某某和毛某某通过抽水获利,共计获利约4.8万元。
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上缴暂扣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等书证;
2、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5、同步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专职检委:李维才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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