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道**栋**房。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南村镇广州雅居乐花园商业街四区202的“永轩棋牌室”内,先后组织参赌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和杨某某(均另处理)等人以“血战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同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组织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某在上述“永轩棋牌室”V18房以“血战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在现场缴获赌博工具麻将桌一张和麻将两副,在被告人李某某处缴获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在参赌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和杨某某处缴获七十三枚筹码(对应赌资合共人民币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梁伟康
2019年8月1日
附:
1.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赌博工具麻将、作案工具移动电话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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