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二人为奶奶与孙子关系)并负责望风,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街**号无名档口内,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2020年7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扑克牌、POS机、骰子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陆某某、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查获的赌具扑克牌、作案工具POS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7.建议尽快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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