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地福建省明某某**乡**村**街**号,现住福建省明某某**乡**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2日退回明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3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电话约集柳某某(已判决)、揭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其经营的“**茶庄”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并提供筹码进行赌博,为防止警方查处,在赌博过程中,柳某某等人利用纸笔记录每局输赢情况,在每场赌博结束后进行赌资输赢结算。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6227************)及其使用的李某乙银行账户(6217994************)给柳某某等人进行赌资输赢结算,且每次从赢家处收取人民币100至200元不等的“茶水费”,累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向明某某公安局退出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李某甲银行账户明细、厦门良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2.证人柳某某、余某某、揭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雄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乡**村**街**号,联系电话131********。
2.本案卷宗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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