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暂住洛阳市老城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街**号一楼民房内开设以营利为目的的麻将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抽头获利.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在此处赌博共计402局,每局李某某“抽成”45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获利18090元,赌资共计6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助理检察员:王彩彩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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