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康市**网吧、**网吧等地,利用“凤凰山庄”游戏的逃跑规则或直接提供游戏账号的方式,低买高卖虚拟游戏币,为施某甲、田某某、施某乙等游戏玩家提供上下分,从中非法牟利,从而使游戏玩家可以通过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活动。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提供赌资数额为443.15万元,非法营利96200元。现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游戏账号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施某甲、田某某、施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互联网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和虚拟游戏币的兑换服务,在互联网游戏中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波

检察官助理:童琳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永康,联系号码:1385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