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1〕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赌博案于2020年8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巷**号**室家中,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赌博人员利用“集结号”捕鱼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仍向赌博人员售卖和兑现游戏币,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自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累计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370万余元,至案发非法获利74000万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归案后退出非法获利7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查取证清单、自首情况说明等;
2.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电子证物笔录;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互联网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和虚拟游戏币的兑换服务,在互联网游戏平台中聚众赌博,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晨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一体化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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