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租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作为赌博场所,雇佣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已判刑),由李某甲负责记账和兑换筹码、李某乙负责筹码赔付、周某甲担任“荷官”,采取“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谋取非法利益。2015 年11月5日22 时许,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在上述地点组织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4人,收缴赌资人民币55700元及赌具若干。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仙桃市武商北门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3.证人罗某某、肖某某、周某乙、胡某某、丁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4.照片一组;5.行政处罚决定书;6.收缴物品清单、记账单;7. 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8.同案犯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人民币55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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