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五里**组。因涉嫌赌博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接收余某乙、阮某某、余某甲、方晓云等码民地下六合彩下单后,通过上线黎陇海(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站投注,黎陇海以“平码”投注金额3%、“特码”投注金额12%给李某某返点。期间,陈明(另案处理,李某某丈夫)多次帮助李某某投注下单、接收、转出赌资。李某某使用其本人及陈明银行卡转给上线黎陇海赌资共计人民币4105960元,接收上线黎陇海支付的中奖金额共计人民币318898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明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余某甲、余某乙、阮某某、夏某某、李学进等人的证言;4.辨认、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