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戴某甲(已判刑)和杨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商量由自己坐庄,按照香港六合彩的模式经营“地下六合彩”,通过微信发展下线,由下线组建微信群吸引码民投注,从中谋利。随后两人出资租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莲景苑8栋503房间作为经营场地,购置电脑等设备,戴某乙聘请其儿子戴某丙(已判刑)、杨某甲聘请杨某乙(已判刑)专门负责对发展的下线微信群进行管理,并在微信群内与下线报单人员进行收单结算,红利分配等工作,两人工资均为每月5000元。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入股该地下六合彩组织,占股两成。被告人李某某在入股该地下六合彩组织后未实际参与该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
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戴某甲和杨某甲等人发展了王某某(已判刑)等30余名下线,经审计,该组织收取码单金额共计37100299.87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账本、结算单、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成某某、胡某甲、肖某某、童某某、代某某、周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同案戴某丁、戴某甲、戴某丙、杨某乙、胡某乙、姜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拘役,应酌情从重处罚。
4.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闽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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