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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接受下线买码人员胡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所报的码单,然后将码单报给**镇**村“**快递”的老板彭某某。李某甲共收受80期“地下六合彩”码单,写单金额1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通过从中收取百分之十二的水钱和中奖号码一倍的金额的方式获利,共计获利10000余元,李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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