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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252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3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9年6月假释,2012年12月6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太阳城”系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以理财为名在舟山地区推广“智投鼠”和“太阳城”软件,通过发展会员租赁“智投鼠”在“太阳城”平台自动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积分奖励等为由唆使赌博人员发展下线。截至目前已查证赌博人员3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9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除直接发展会员外,还建立推广工作室,为赌博人员提供组织学习、操作培训等服务,并从中收取上家“林康”发放的“工资”、“奖金”、“推广费”等共计2万余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手机勘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伟定

                                               检察官助理  陈斌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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