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雅瑶大道100号其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内,通过电脑在赌博网站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并通过现金、微信支付的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六合彩单据、手机、电脑等物证一批。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接受投注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44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收据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鉴证业务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讯问视频、微信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2张。
3.缴获的现金人民币2430元、纸质账簿1本、印有收款收据字样的单据41张、黑色电脑1台、手机1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