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室。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8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中宁县宁华家园小区、金岸家园A区茗鼎茶楼、金岸家园A区义耀电力公司、恒辰世纪三楼、汽车城融达宾馆、东城嘉园小区、杞商福邸东泰茗茶楼以打麻将、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
1.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及白某某(另案处理)在中宁县宁华家园小区白某某父母家中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万元。
2.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宁县金岸家园A区茗鼎茶楼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至少1万元。
3.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宁县金岸家园A区义耀电力公司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至少1.4万元。
4.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宁县恒辰世纪三楼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至少1.3万元。
5.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宁县汽车城融达宾馆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至少1万元。
6.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宁县东城嘉园小区租赁毛坯房内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至少2万元。
7.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宁县杞商福邸东泰茗楼茶楼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至少2万元。
8.2015年6月之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宁县金岸家园A区茗鼎茶楼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至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虎金平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诉讼卷五册。
3.随案移送光盘九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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