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街**号,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花园小区**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2012年3月5日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7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曾某甲、聂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合议共同组织他人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以牟利。尔后,被告人李某某按约定负责“坐庄”并承担盈亏,同案人曾某甲、聂某某负责收受码单后以微信联系并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报单,李某某按码单总额10%的标准给二人返利。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7月13日止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赃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赌资交易统计表及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彭某某、梁某某、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聂某某、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电话:1567367****)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