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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30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茂名市化州**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收受参赌人员“大骨”等七人地下“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至今共接受投注约117期。经统计,参赌人员“大骨”在李某甲处投注金额为2356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土龙”在李某甲处投注金额为2016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文某某”在李某甲处投注金额为4084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笑看人生”在李某甲处投注金额为2342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远胜”在李某甲处投注金额为1657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烟花落”在李某甲处投注金额为1907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双牌亚果”在李某甲处投注金额为44944元人民币,上述七名参赌人员在李某甲处共投注“六合彩”金额为188564元人民币。2017年8月8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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