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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赁的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金海湾9号112卡夹层处开设麻将馆,组织他人利用充值卡刷卡抽水的方式打麻将,聚集麦某清、朱某明、陈某英、陈某爱、赵某齐、许某清等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36288元。2020年7月23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对该处进行检查时,抓获参赌人员20多名,并缴获麻将台4张、麻将牌4副、刷卡机1台以及充值卡19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黄某骏、陈某莹、余某莹、余某花、吴某华、马某培、陈某莲、伍某永、邝某利、许某清、赵某齐、黄某贞、关某龙、陈某爱、陈某英、叶某玲、麦某清、黄某贤、张某丽、陈某爱、姚某俐、黄某优、朱某明、邝某胜、谢某梅、赵某雄、黄某朋、李某砚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虹

检察官助理:吴佳桐

2020年11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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