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福渔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号****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号****房,做“庄家”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活动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其用于赌博投注的苹果6S手机1台、华为手机1台、华为平板电脑1台,投注结算记录本2本。
经查证,从2019年9月份至12月10日案发止,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苹果6S手机登陆其“东方红”的微信账户,通过微信接受微信账户名为“高山流水”、“刘总”、“Ggr阿注”、“阿木”等多人下单投注“香港六合彩”,投注金额达人民币533390元;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华为手机登陆其“福渔-李某某”的另一微信账户进行赌资交收,仅从2019年10月26日至12月9日,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61832元,并将每次赌博情况记录在2本记录本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平板电脑、记录本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破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资料及微信聊天信息截图、记录本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电子数据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永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平板电脑、记录本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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