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2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新**”等赌博网站注册账号进行六合彩赌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收受陈某甲、龚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潘某某等二十余人的六合彩码单进行赌博活动,赌资共计17余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琪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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