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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宁海县**街道**路**号等地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潘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等人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人民币42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载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潘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桂 荣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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