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宁海县**街道**路**号等地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潘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等人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人民币42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载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潘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桂 荣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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