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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68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14年2月16日、2015年8月14日、2016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于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500元、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11月开始,通过手机微信收受多人的“六合彩”单,至案发时止其共收受32期“六合彩”单,总金额为81725元,从中获利6000余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某某认某某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龙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关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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