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赌博罪)(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村,住辉县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赌博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9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9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镇**小区、**镇**村的租房内,被告人李某某和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房间内利用电脑登陆“百事”、“无极荣耀”等境外赌博平台,以腾讯奇趣分分彩的赌博方式进行下注赌博。李某某的账号在名为“无极荣耀”的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上显示2020年4月份以来总投注金额为425,632.8400元,盈利50,308.04元。在名为“百事娱乐”的网络赌博平台上显示开户以来总投注量为:3362671.04元,盈利-58152.5245元。2020年7月上旬,李某某雇佣郭某某代为投注,郭某某的账号在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总投注金额为336267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2台、中国工商银行U盾3个、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1张;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郭某某、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辨认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明强

检察员助理:张  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