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3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于2020年5月15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与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申某某(已判)及黄某甲、某某乙(女性,黄某甲朋友)等人一起在容县罗江镇江圩吃夜宵饮酒时,因某某乙饮醉酒,李某乙、黄某甲便送某某乙到罗江镇“泗通”酒店开房休息。当李某乙、黄某甲送某某乙到“泗通”酒店时,恰遇被害人王某某(某某乙朋友)到“泗通”酒店找某某乙继续饮酒。在李某乙、黄某甲扶某某乙进入“泗通”酒店电梯往住房的过程中,王某某跟随并数次要求某某乙跟其去酒吧饮酒,某某乙拒绝。李某乙认为王某某骚扰、争抢黄某甲女朋友某某乙,即打电话给李某某等人,要求李某某带人到“泗通” 酒店殴打王某某。李某某纠集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申某某、赖某某等人去到“泗通” 酒店后,李某某、赖某某即和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申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将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伙同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以良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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