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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走私废物案)_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18日被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佛山市顺德区**塑料贸易部,经营固体废物买卖业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境外供货商采购废塑料,在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且自己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林**(已判刑)通关进口,后林**转委托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刑)包证包税通关进口。在上述固体废物运输至高明、顺德等口岸后,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以冒用他人《许可证》伪报收货单位的方式将上述固体废物申报入境,货物入境后由李某某在国内销售牟利。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方式走私固体废物共7柜,重量共125.96吨。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广场**座**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邮件来往内容等书证;2.证人林**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共计125.96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  忠       

                检察官助理:吴泽彬

                书  记  员:谢嘉懿     

     

2020年9月4日空空空空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为佛山市禅城

区**路**号**座**房,联系电话:13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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