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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走私废物案)_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6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东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镇海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废金属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对该类商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即由加工利用企业申请,由环保部门审查企业符合规定的环保等要求后发放一定额度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下称许可证),企业进口该类商品时向海关提供许可证,办理报关和验放手续。被告人李某某系个体经商,不具备废金属进口加工资质。

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汪某某(另案处理)通谋,采用伪报收货人的方式,利用宁波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的许可证进口废电线在境内拆解销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李某某根据汪某某提供的某某公司许可证内容联系境外废电线货源,告知汪某某境外供货商的联系信息,共同要求供货商以某某公司为收货人制作虚假单证,并以此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到港后,李某某再委托汪某某联系运输至其指定的地点拆解销售。货款通过某某公司账户对外支付。

经查,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某某公司许可证走私进口10个集装箱废电线,重量共计248.25吨。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镇海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走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关单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中津某某、赵某某、汪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收货人的方式走私废金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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