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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6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家属**组,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熊某某、谢某某等人为首组成走私团伙,向国内货主被告人李某甲承揽需要从香港走私入境的手机。被告人李某甲订货后将货物送至走私团伙位于香港上水**广场的仓库,或由走私团伙香港仓库人员到指定地点提货。货物运抵走私团伙香港上水仓库后,由走私团伙成员对货物进行拆盒打包,并交由走私团伙雇佣的水客。由水客成员前往文锦渡口岸或皇岗口岸,在口岸入境大厅香港一侧的卫生间,将货物交由口岸保洁人员,由保洁人员将手机绑在身上或者放在打扫卫生的工具车内,走工作人员通道入境。手机走私入境后,由走私团伙安排交货给被告人李某甲。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委托谢某某走私团伙走私iphoneXS MAX手机共计150部入境。经深圳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额人民币149001.66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计税说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同案犯谢某某、李某乙、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宙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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