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街**户,居住地山西省太原市**园**单元。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他人在日本采购汽车配件后邮寄入境,销售牟利。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委托他人以伪报货物品名、瞒报货物价格的方式,利用境内虚假收货人信息和收货地址将上述汽车配件从日本邮寄入境。经查,其以上述方式走私汽车配件入境共计224票,货值共计人民币719,063.37元(CIF价)。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8,838.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扣12件汽车配件邮包、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邮单查询列表、扣押清单、记账簿、淘宝销售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关核定证明书;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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