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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居委会****号,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和2020年3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到宫卯宴找岩某一(另案处理)商谈从缅甸走私白糖入境的保货事宜,双方达成一致。2018年7月份后由岩某一应安排手下“岩某二”(另案处理)等人将李某某需要从缅甸过货的白糖经贺乱渡口、广双便道多次走私入境至中国。李某某多次供述称,通过岩某一团伙走私保货入境的白糖有30至40车,每车30吨。经查证李某某前后支付给岩某一保货费共计70万元以上人民币。经价格认定,李某某涉嫌走私的900吨白糖价值总计人民币423万元,经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161.35048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劲辉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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