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深圳市光明新区**社区**号**房。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20年3月27日被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驾驶中港两地牌车(粤ZGZ**)往返深港两地运输冰鲜猪肉的便利,经文锦渡口岸,藏匿化妆品等货物夹带走私入境。入境后,戴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将货物搬至李某某的私家车或另外雇请的小货车中,李某某开车或押车运送至罗湖口岸**快递点交给快递员欧某某,由欧某某根据戴某某或李某某提供的地址寄给国内货主。李某某居中联络快递货主地址、收货情况、收取戴某某现金后将快递费用转账给欧某某,每次收取400-700元报酬。
从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1月11日之间,被告人李某某与戴某某利用上述模式,共计走私作案12次,其中第12次戴某某被文锦渡海关现场查获,李某某尚未接到走私货物和完成运输。
经计核、计算,被告人李某某为戴某某走私货物带工费及偷逃税款共计5848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戴某某夹藏走私的化妆品等;2.书证:相关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的快递单货主地址联系方式等图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存取款记录、涉案货车出入境记录、通话清单等;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从戴某某手机中提取数据鉴定、偷逃税款计核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协助他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亮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黎某某,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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