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医学隔离观察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4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11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姐告中缅街边境围栏与缅甸境外毒贩购买60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某某从边境围栏接到境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被查获,当场从快递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小袋,净重396.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洪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