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9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8月20日、2018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前往非洲的埃塞俄比亚、科特迪瓦等地,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11.9吨,将该批穿山甲鳞片包装后装载在涉案货柜 CCLU468****之中,在此货柜的最后部伪装载入5.2吨的木炭。之后,货柜被委托**海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由非洲的科特迪瓦阿比让港启运,运输船只为:COSCO KAWASAKIV.****,目的港为香港。该货柜在运往香港的途中,香港海关于5月29日查获一宗由尼日利亚进入香港的伪报为木炭的穿山甲鳞片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害怕此批穿山甲鳞片也被香港海关查获,于6月初联系何某某通过广西东兴口岸前往越南,预将该批穿山甲鳞片运至越南再通过广西走私入境,因价格没有谈妥,于6月7日向**海运公司发送改港请求,要求将涉案货柜在新加坡卸柜后运送至非洲多哥的洛美港。涉案货柜 CCLU468****于2017年6月5日在新加坡被卸运至港口后,6月27日该货柜被运输至深圳盐田港入境,7月1日被大鹏海关查获。同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鳞片11.9吨;2.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银行账户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戴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种价值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手机提取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穿山甲鳞片是珍贵动物制品,还走私入境,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宙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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