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6********,汉族,山东高密人,高中文化,高密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为高密市**镇**村**号,现住高密市**公寓**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鲁******(鲁*****挂)红色解放牌半挂车(车底盘高0.6米)运输风力发电机轮毂(高4.7米),其未对所运送轮毂的高度进行实际测量、未安排押运车辆及押运人员,致使车行驶至高密市胶河大道胶济客专线马店线路所至高密站客运车场间K81+729处铁路桥(限高5米)处时,车载轮毂与铁路桥南侧底部发生碰撞,导致铁路桥梁损坏,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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