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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高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xxxxxxxx号,现住户籍地,群众,无业。不是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9月 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6时许,在安阳市安阳县xx村东地正在修建的田间路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豫ELxxxx豪沃牌水泥罐车,违反驾驶机动车应确保安全、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碾压到张某某身上,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已死亡)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有罪供述;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证人证言;3.户籍资料、驾驶证、110报警、急救电话120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等书证;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正在修建的田间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条件,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清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河北省邯郸市xx县xx镇xx村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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