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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组**号,现住蒙阴县**路中铁25局沥青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京沪高速公路蒙阴收费站出口路段施工工地内驾驶山推牌SL58H型号的装载机在一坡道上施工时,因注意力分散而松开刹车导致所驾装载机溜车将在其车前与摊铺机之间的施工人员曹某某挤压,致使曹某某骨盆多发性骨折、脾脏破裂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蒙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娟

检察官助理王宝婕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60310****);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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