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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女性,居民身份证号码……,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澜沧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该局补充侦查,4月30日,该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27 日17 时许,被告人李**从山上做活回家,发现其侄儿子被害人李**坐在厨房里面,李**叫李*乙赶快烧火后到卫生间换衣服,李**返回厨房时发现李*乙把装有发酵玉米的塑料桶夺通,因气愤并把李*乙拉到门前的彩钢瓦棚下,找来绳子把李*乙拴起后拴在钢柱上,又先后三次从卫生间接水泼在李*乙的身上(当日**乡最高气温19.4度,最低气温7.2度,并有小雨)。30分钟后,李**同丈夫罗**把蜷缩在地无力支撑身体的李*乙抱到床上睡觉,期间未进行妥善照顾。次日11 时许,发现被害人李*乙死在床上。经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乙 的死亡原因为体位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气象资料、通话记录、残疾证、刑事谅解书;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过失至一人死亡,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与死者李*乙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系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其情节轻微,得到了被害人李*乙的胞妹李*丙的谅解,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之间判处刑罚,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院印)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人员自行补充笔录4份,散件通话记录28页,光盘1盘;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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