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4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彦,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10时许,佛山市**国际武术学校的教师被告人李某某带领其武术班的学生沿佛山市南海区**大道进行跑步训练,当跑至**酒店对面绿道时,学生被害人章某某突然身体不适晕倒在地,并出现呕吐现象,李某某以为章某某是中暑,遂叫学校派车将章某某带回学校宿舍休息。回到学校宿舍后,李某某为其冲洗了身体,在宿舍客厅地面铺了纸板将章某某放在上面躺着休息,期间李某某为章某某按摩四肢、喂水、擦风油精,并进行语言安抚。当日14时50分许,章某某大小便失禁,李某某发现后其用微信将此情况告之章某某母亲,后李某某用宿舍内的木棍殴打了章某某的大腿,意图将其叫醒,又将章某某拖到洗澡间为其重洗身体,冲洗完后将章某某抬到床铺休息。李某某将章某某安顿在床上休息后进洗澡间冲凉,在冲凉期间听见学生喊章某某的嘴唇发紫,李某某出来后发现章某某呼吸已经停止,心跳微弱,遂给章某某做紧急心脏复苏,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120急救到场时章某某已经心跳停止,宣告死亡。
经鉴定,章某某符合在身体多处部位钝性外力损伤的基础上发生猝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健忠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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