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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13日19时许,商定共同使用“电猫”打猎,二人到李某甲家将打猎用的“电猫”和四组电瓶装在了李某某车的后备箱,李某某驾车拉乘李某甲至合水县**乡**村**组李某某耕种的玉米地。李某甲在该玉米地铺设好电网,并在地头核桃树下安装了“电猫(电压调节器)”连接了电瓶,等待猎物触网。22时许,因“电猫”发生故障错误报警,李某某、李某甲在修理过程中先后触电,李某甲当场昏迷。李某某将李某甲送往**镇卫生院后转乘120急救车送至合水县人民医院,李某甲已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系电击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超威牌蓄电池4台、电线丝2盘、电压调节器1台、钢筋棒50个、电线夹2个

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收条、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赵某某、豆某某、李某己、杨某某、张某某、李某庚、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霞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复印件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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