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寿光市**镇**村拆除自家蔬菜大棚的卷帘机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卷帘机杆发生倾倒,将正在现场干活的邱某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被在拆除卷帘机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侯镇台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