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张家界市**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3月1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0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7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教字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受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办事处朱家裕村宁邦广场(二期)工地施工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安排驾驶挖掘机施工作业,李某某驾驶挖掘机操作挖掘机摆臂时将从施工现场附近竹林进入现场的被害人吴某某打倒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外力致腔内多脏器损伤引起大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某所属张家界继顺渣土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建设类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201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沙堤片区)、张家界市201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沙堤武陵山大道东侧、沙堤大道西侧用地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莲花社区世居户及自然户公示、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转账凭证、《刘继顺关于李某某有关情况的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张某某、万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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