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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害人尚某某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其邻居李某某家中,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当日16时许,被害人尚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李某某家的防盗门打不开,被害人尚某某因家里有两个孩子着急回家,便用绳子系在自己腰上,由被告人李某某拽着从李某某家窗户准备顺到楼下,在往楼下顺的过程中绳子断裂,被害人尚某某坠地,由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2019年11月28日0时许,被害人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尚某某符合因高坠致多器官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照片;

2.书证:户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院前出诊病历;

3.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岚

检察官助理:樊迪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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