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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1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屯,案发前住滦南县****工地2020年9月1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年9月28日经院批准,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滦南县南堡镇杨岭村北的水闸工地干活时,因琐事与工友杜某某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返回项目部住处。被告人李某某因感觉气不出,又返回现场与站立在车斗内的杜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从车头南侧拿起一块砖头欲追打杜某某,被害人杜某某见状便从车斗跳下沿翼墙向水闸二层平台处逃跑时不慎坠落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某系因身体由高处坠落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抢救记录、心电图;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崔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书及检验照片;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屏照片;辨认笔录;

6.报警录音资料、出警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黑龙江省延寿县**乡**村**屯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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