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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奎文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上午,被害人李某乙与妻子侯某某至潍坊市奎文区**茶城与房东商谈租房事宜,因商谈未达成协议李某乙精神受到刺激,14时22分许李某乙驾车载侯某某离开,后侯某某要求李某乙停车并下车打开驾驶室车门,李某乙下车后二人发生争执,李某乙遂从**茶城内跑出,至潍坊市奎文区**路与**街交叉口向西200米左右处时,李某乙先拦停一辆黑色越野车,后又进入停在该车后方的一辆白色厢货车副驾驶位置又下来,后又来到停在该白色厢货车后方的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的鲁V*****号本田雅阁车旁,李某乙从该车辆驾驶室侧踩着车窗下沿向车顶攀爬,并将身子趴在车辆顶部,被告人李某甲误以为遇到“碰瓷”或吸毒人员,为急于摆脱被害人李某乙,遂加油启动车辆并加速左转超越前方白色厢货车,行驶一段距离后致李某乙从车顶上摔下致后脑部受伤,后李某乙被送往潍坊市中医院救治,于同年8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系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侯某某、郇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道路监控、手机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楠

2020年4月29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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