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凤翔县**镇**巷**号,现住原籍。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方有权委托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沣东新城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行驶时将行人安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安某某受伤,安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2、抓获破案经过;3、被告人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6、尸检鉴定意见;7、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9、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工厂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对李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