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8********,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19年9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2019年9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许昌市东城区瑞贝卡大道**********厂院内粉末车间原材料棚内,驾驶豫P*****号货车倒车时,因观察不周、疏忽大意将车后方正在解豫K*****号货车车棚绳子的货车司机张某某撞在该货车车斗上,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符合生前被车辆挤压头部、胸部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勘验、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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