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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垃圾清运车辆司机,2020年3月17日下午,李某某将装有废木板的垃圾车停放在徐水区**村北牌楼西侧,给本村村民田某某卸废木板,卸完后,李某某未确认垃圾车周边是否安全,便操作垃圾车关车后斗门,操作过程中将田某某致伤,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双方已达成补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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