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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巷**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6时许,在临泉县****社区G345国道**饭店门口,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击中曹某某面部。二人被劝开后,曹某某出现身体不适,随后倒地死亡。经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曹某某符合心源性猝死;争执及外伤引起的情绪激动等任何增加心脏负荷因素均可诱发原有心脏疾病急性发作而猝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曹某某相互争执推搡,导致曹某某情绪激动诱发心源性猝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闫军会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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